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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12-31 来源:  作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明电〔2009〕16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元旦和春节,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元旦、春节期间,市场需求旺盛,人流、物流、车流繁忙,特别是雾雪天气增多,稍有不慎极易引发交通、火灾和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事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结合节日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层层抓好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节日期间继续施工和生产的单位,要严格安全管理,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加强节日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松懈麻痹,确保安全生产。

  二、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合法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逐一落实监管责任,实行驻厂监督制度,发现违章违规生产行为,立即责令停产整顿,严防超能力、突击生产和违规经营,确保安全。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严格控制布点数量,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能少于50米。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周边的安全距离、储存限量要严格审查,凡是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得颁发经营许可证。各个经营点严禁超量储存,明确固定的销售地点,严防集中、连片和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确保社会公共安全。要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多种方式,播放安全公益广告,教育广大群众安全燃放。要持续保持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严打态势,认真落实县、乡两级政府“打非”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村(居)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治保员的积极性,使“打非”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县、乡政府要组织公安干警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及村委会开展“拉网式”大检查,做到乡镇(街道)不漏村(社区)、村(社区)不漏户、户不漏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要发动群众进行有奖举报,及时发现并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窝点。

  三、突出抓好交通运输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海事、安监等部门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各类运输企业要加大安全管理力度,认真、及时排查治理隐患,防范交通事故发生。要针对冬季雨雪大雾天气和节假日人流集中等特点,制定科学周密的春运工作方案,合理安排运力,及时疏导旅客,确保春运安全有序。要加强各类运输工具安全检测检验,杜绝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和无证无照行驶、非法载客,防止运输工具带“病”运行。要加强对乘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坚决防止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上车(船、飞机)。公安部门要继续开展对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超速、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公安、交通部门要根据雾雪天气情况,科学合理地对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采取限速、限量和封闭措施,路面结冰或出现大雾时要根据有关规定适时采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加大道路巡逻管控力度,防止出现长时间、大范围交通拥堵。要认真做好渤海湾海域和客滚船、渔业船舶,以及内河、湖泊的安全防范工作,防止船舶碰撞,加强用信息手段进行预警预防,要坚持“逢七不开”规定。海洋与渔业部门要继续抓好渔船规范化管理和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认真落实防风、防碰撞措施,防止渔业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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